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8年度,513號
SCDV,98,竹簡,513,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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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0之
  法定代理人 乙○○
             0之
             0之
  被   告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9
  法定代理人 甲○○
             5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69,325 元,應繳裁判2,870 元 ,尚不足2,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 日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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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菖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