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8年度,376號
SCDV,98,竹簡,376,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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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於聲請人與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七六號),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本院九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三七六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之訴  ,然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當然解任,因康 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恐致使聲請人與康和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上開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久延而 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為康和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選任特定代理人等語。
三、復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 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 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 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應 於97年4月27日屆滿,嗣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 第217條第2項規定,於97年11月5日以經授商字第097012835 20號函限期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3月31日前完成董 事、監察人之改選,惟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依限完成改 選變更登記,故其原任董事、監察人已於98年4月1日當然解 任,有經濟部98年10月12日經授商字第09801232230號函暨 檢附之97年11月5日經授商字第09701283520號、康和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最後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等在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原任董事、監察人確已於98 年4月1日當然解任,故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現已無法定代 理人行使代理權,自有因此致本件聲請人起訴之塗銷土地抵 押權登記事件之訴訟程序久延,而使聲請人受損害之虞,當 然有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據此 ,聲請人聲請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即 非無據。




四、茲審酌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設置有董事3人及監察人1人 ,然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原任董事、監察人於98年4月1 日當然解任前,乃僅有董事陳英傑1人,而尚有董事缺額2人 、監察人缺額1人;又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董事陳英 傑雖係股東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而和鈺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亦為陳英傑,惟和鈺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被廢止,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英 傑亦已死亡,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數為1,680,935股;而和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係康 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東,持有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股數18,370,854股,甲○○又係和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現任 代表人,且係代表和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任康和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前任常務董事之法人代表,此有聲請人提出陳英傑 除戶戶籍謄本、上開經濟部檢送之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最 後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和鈺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和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等在卷可稽,故衡情甲○○對於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原 來營運狀況應知之甚稔,爰選任甲○○於聲請人與康和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件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訴訟程序, 為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 銘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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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