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竹簡字第177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1,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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