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甲○○
二段1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詩傑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 數共11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二、提出前與安泰商銀協商之相關資料,及聲請人與安泰商銀各 提出協商之條件,並具體說明無法接受協商條件之理由。三、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 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一)收入如:聲請前二年 之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二)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 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一年每月油 資支出之證明)、教育進修、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 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聲請人於98年3月23日至佳境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請說明離職原因並陳報現有無工作 ?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明細影本。五、提出薪資帳戶存摺自96年1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影 本及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七、陳報現居地(台北市○○街13巷6弄1號1樓)是否有共同居 住人?承租人何依華是否共同分擔租金支出?提出每月繳納 租金證明文件。
八、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 案號。
九、說明積欠債務之原因。
十、具體說明不能清償之事由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