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41號
原 告 羅昇工程行即羅正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浩翔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4,7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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