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二二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其中十分之九即新臺幣陸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其餘十分之一即新臺幣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三時十分許,於臺中縣霧峰鄉○○路三 三六號前,因施工不慎板模倒下,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聯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聯新公司)所有、訴外人邱書偉駕駛行經該處之車牌號碼「6B-126 8」自小客車受損,經送修復後支出修理工資新臺幣(下同)二萬九千三百二十 七元、零件費用一萬八千三百九十元,以上合計共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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