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537號
SCDV,98,司票,1537,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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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泓毅容器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泓毅容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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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毅容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