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乙○○
2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明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2
相 對 人 甲○○
2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 司於民國(下同)97年2 月22日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聲請人乙○○及聲請人丙○○所負之 債務,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3,7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8年2 月20日,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7年2 月 25日向聲請人借用2,700,000 元,債務清償日為98年2 月20 日,利息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為按月計付,100,000 元計 付2,500 元,遲延履行時,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每日日息為 100 元計付1 角5 分。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履經催討均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1 件、建物登記謄本 1 件、借款證、桃園南門郵局第1408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8 月26日新院雲民碩 98司拍289 字第18054 號函,通知相對人甲○○與相對人明 新建設有限公司得於5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8年9 月10日及同年8 月28日合法 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
│98年度司拍字第289 號 不動產附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新竹縣│新豐鄉 │青埔子│ │962-17 │建│68.00 │全部 │甲○○所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
│編│建 │ │ │建築式樣 ├────┬──────────────────┤權 利│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建築材料│一層 │54.29 │ │ │
│ │ │ │ │及房屋層 ├────┼──────────────────┤ │備 考 │
│號│號 │ │ │ │二層 │54.29 │範 圍│ │
│ │ │ │ │ ├────┼──────────────────┤ │ │
│ │ │ │ │ │三層 │38.58 │ │ │
├─┼──┼─────┼──────┼──────┼────┼──────────────────┼───┼───────────────┤
│1│507 │新竹縣新豐│新竹縣新豐鄉│三層樓、住宅│合計 │147.16 │全部 │明新建設有限公司所有 │
│ │ │鄉○○○段│青埔子133 之│鋼筋混凝土造├────┼──────────────────┤ │ │
│ │ │地號962-17│51號 │ │附屬建物│陽台:11.43 │ │ │
│ │ │ │ │ │用 途│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