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乙○○
2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明新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2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甲○○於民 國(下同)97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乙○○、丙○○所欠借款、票據、保證款 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為98年2月20日,債務清償 日期、利息、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 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等於97年2月25日向聲請人等共 借款2,100,000元(各借用1,0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 98年2月20日,約定利息每壹拾萬元每月貳仟伍佰元、遲延 利息每壹拾萬元每月貳仟伍佰元,違約金每逾乙日日息每百 元壹角伍分計算。詎相對人等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屢經 催討,相對人等亦無力清償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款證、存證信函 及其回執影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8月26日新院雲民佑 98司拍288字第1799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8年8月27日送 達相對人明新建設有限公司、98年10月15日對相對人甲○○ 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5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 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
│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不動產附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新竹縣│新豐鄉 │青埔子│ │962-23 │建│58.00 │全部 │甲○○所有 │
└─┴───┴────┴───┴───┴────────┴─┴──────┴───────┴──────────────────────┘
┌─┬──┬─────┬─────┬─────┬─────────────────────┬───┬──────────────────┐
│ │ │ │ │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
│編│建 │ │ │建築式樣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材│ │ │ │ │附屬建物 │ │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料及房屋層│一層 │二層 │三層 │合 計│ │ │備 考 │
│號│號 │ │ │ │ │ │ │ │ │範 圍│ │
├─┼──┼─────┼─────┼─────┼───┼───┼───┼───┼─────┼───┼──────────────────┤
│1│476 │新竹縣新豐│新竹縣新豐│三層樓鋼筋│35.29 │35.29 │31.73 │102.31│陽台3.32 │全部 │明新建設有限公司所有 │
│ │ │鄉○○○段│鄉青埔子 │混凝土造 │ │ │ │ │ │ │ │
│ │ │962-23地號│133之2 號 │ │ │ │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