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7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現 在(包括過去成立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 期自95年1月13日起至135年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辦畢抵押 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連帶保證人陳善徵於95年1 月 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 年,借款期間為9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約定利 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2.045%加年利率1 % 計算為年利率3.045%,嗣隨郵匯局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 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 年利率0.1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 貼利率,目前為年利率2.92%;(2)350,000元,借款期限 為20年,借款期間為95年1月20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約 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加1.08%計算為年利率 3%,第二年加1.08%計算為年利率3%,第三年加1.08%計 算為年利率3%,第四年起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1.08% 計算為年利率3%,嗣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3)150,000元,借 款期限為17年,借款期間為95年1月20日起至102年1月20日 止。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1.92%加年利率4.16 %計算為年利率6.08%,按月計付,嗣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 數調整而調整計算。三筆借款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8年5月20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1,747,627元、306,429元、 86,836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 記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三件、個人不動產借 款契約書影本一件、板信商業銀行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影本一 件、授信約定書影本、放款主檔查詢影本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7月27日新院雲民佑 98司拍265字第15816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8年7月29日合法送 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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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不動產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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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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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 │番社子│67-1 │建│ 1731.00 │10000分之99 │莊詠晴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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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 │ │
│編│建 │ │ │建築式樣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材│ │ │ │ 附 屬 建 物 │ │ │
│ │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料及房屋層│一層 │四層 │合 計│ │ │備 考 │
│號│號 │ │ │ │ │ │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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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9│竹東鎮竹東│竹東鎮自強│十一層樓鋼│86.21 │ │86.21 │ │10000 │莊詠晴所有 │
│ │ │段番社子小│路10號一樓│筋混凝土造│ │ │ │ │分之 │ │
│ │ │段67-1地號│ │ │ │ │ │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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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75│竹東鎮竹東│竹東鎮自強│十層樓鋼筋│12.83 │ │12.83 │ │10000 │莊詠晴所有 │
│ │ │段番社子小│路8之1號 │混凝土造 │ │ │ │ │分之 │ │
│ │ │段67-1地號│ │ │ │ │ │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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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825│竹東鎮竹東│竹東鎮自強│十二層鋼筋│ │70.58 │70.58 │陽台 9.71 │全部 │莊詠晴所有, │
│ │ │段番社子小│路14號四樓│混凝土造 │ │ │ │ │ │共用部份:竹東段番社子小段2881建號,│
│ │ │段67-1地號│ │ │ │ │ │ │ │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18 ;竹東段番社子│
│ │ │ │ │ │ │ │ │ │ │小段288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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