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瑞興企業社、乙○○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依據。
②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對債務人瑞興企業
社、乙○○之請求依據。
③瑞興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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