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696號
SCDV,98,司促,12696,2009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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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696號
債 權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瑞興企業社、乙○○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各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請求依據。
       ②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並釋明對債務人瑞興企業
        社、乙○○之請求依據。
       ③瑞興企業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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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