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 告 乙○○ 仁吉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 丁○○人被 告 丙○○ 庚○○ 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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