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59號
SCDV,96,重訴,159,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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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1
複代理人  庚○○
           1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住台北市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住台北市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己○○  住台北市
上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辛○○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
㈠、聲明:
⒈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如起訴狀附表一新竹縣政府 (87) 建都字 第797 號建造執照建物納骨塔及其附屬建物即暫編建號450 號平房佛堂暫編建號451 號接待室及增建廚房對被告丙○○乙○○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有地上權存在。 ⒉被告丙○○乙○○應協同原告向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辦 理上揭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暨協同原告向新竹縣政府辦理 前揭797 地號建號建造執照之建物變更登記。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⒈本案系爭前揭土地原編訂為新竹縣湖口鄉○○○段波羅汶小 段161 號等號,其後重測改編訂為同鄉○○○段第692 地號 等土地,合先敘明。
⒉系地原所有權人即訴外人羅瑞京等人與第三人簽訂「合作開



發『興建納骨塔』之經過如下:
⑴本案系爭新竹縣政府87建都字第797 號建造執照係民國87年 9 月30日由原始起造人羅瑞京向新竹縣府申辦核發取得。 ⑵次按起造人即地主與第三人簽約合作興建而轉讓建物權利經 過如下:
①89年9 月21日由羅瑞京與長達生命科技公司簽立「不動產買 賣合作契約書」,雙方合意合作開發興建納骨塔;本合約嗣 於89年10月10日雙方合意解約。90年5 月23日另有楊佳璋律 師見證而由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清獻與洪邏簽立協議書 ,確認解約之善後事宜。
②90年2 月31日由盧慶南律師見證而由周鴻桂與李正義、葉爾 欽簽立「合作契約書」,合約意旨仍在合作與興建納骨塔; 本合約又因故解除。90年12月7 日再由周鴻桂、羅瑞京 ( 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起造人)與 顏有清再簽立「不動產開發 合作契約書」;主旨仍同前述,本約又因故解除。91年7 月 16日再由羅瑞京、周鴻桂與訴外人李清獻葉麗珠林坤億 暨第三人葉進教 (資金提供者)簽 立「不動產開發合作契約 書」,意旨仍如前約。關於羅瑞京與訴外人簽立「合作開發 興建納骨塔」之事實,均如上述。
③系爭基地所有權原本登記為羅瑞京個人名下,嗣因羅瑞京遭 到債權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向本院聲請以89年度執字第 1948號,實施債務執行之強制拍賣,遂由訴外人丁○○出面 標購取得;丁○○再將其中692 、693 等筆土地轉讓過戶給 被告丙○○、黃美玲二人各接持分二分之一登記取得。關於 上有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參。 ④系爭87建都797 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名義,則因上述合作開 發契約而迭有變更:羅瑞京於87年9 月30日第一次申辦取得 第797 號建造執照;上開建造執照嗣經輾轉變更而由原告公 司取得。
⑤基於上述合作開發及申辦建造執照之事由,地主應依據建築 法及土地法而向新竹縣政府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此即 構成系爭建物對於系爭基地享有地上權之權源。 ⒊請求之依據,係兩造就設定地上權有合意。
⒋且因該建照所示「納骨塔」部分,完工丈量時發現與實物面 積有出入,經新竹縣政府以96年4 月4 日府工建字第 0960042667號函令原告必須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定辦理建 照變更登記方。本項建照變更登記亦應由被告二人以地主身 分配合原告協同辦理。是以請求判決如前述聲明所述。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
㈠、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陳述:
⒈按告所稱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係由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羅瑞京 出具,由其本人為起申請建造執照,嗣於88年4 月23日變更 起造人為其妻羅周縷擔任負責人之瑞京有限公司,有該同意 暨建照在卷可稽。如是情狀,則自己土地供自己使用,嗣同 意變更起造人為自己之妻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衡情自無任 何租賃或使有民法第832 條地上權發生之合意,原告以其為 目前名義上之起造人,即逕行主張其有權繼受地上權之權利 ,自難採信。
⒉變更原告為起造人,自88年4 月23日由羅瑞京變更為瑞京有 限公司,嗣於89年11月3 日變更為黃文忠,92年12月4 日再 由黃文忠變更為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4年4 月27日 繼由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原告。其間輾轉達4 次之多,究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原告未提出證據,難以判斷 ,惟依新竹縣政府94年5 月20日府工字建字第0940067373號 函所載,明示「二、周瑞縷君 (即瑞京公司負責人羅周瑞縷 )向 本府陳情撤銷前開變更並提出訴願... 。二、.... 惟 黃文忠君向本府工務局提出上開案申請人鑫旺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提送有關渠等資料皆屬偽造.... 后 黃君向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新竹地方法院刻正調案審理中.... 。」等語,顯見其間變更涉有不法,原告之得以變更為起造 人,乃基於不法之前提而來,有請命原告舉證以實,並函調 所有前開卷證資料並查明訴願及訴訟程度之結果如何,否則 實難以認原告之取得起造人名義為合法。
⒊依據原告所述,無論依最早之89年9 月21日原始所有權人羅 瑞京與訴外人長達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正亮徐祥富 所簽訂之契約書,或最後一次91年7 月22日與訴外人李清獻 清、蔡麗珠、林坤億訂定之契約而言,前者開宗明義即指三 方面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羅瑞京及瑞京公司以系爭土地出 賣予長達公司,張正亮等二人則為買回特約之保證人,後者 契約則是周瑞京、周鴻桂李清獻、蔡麗珠、林坤億訂定「 開發合作契約書」,載明沿用原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以 比例分配塔位為主旨,完全無如何使用系爭土地之其他約定 ,從而原告主張其輾轉有受讓上開二契約之權利乙節即認屬 實,當亦無所謂「地上權」存在,況原告究如何受讓鑫旺公 司起造人名義,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調查認定,委難予以 採信。
⒋系爭土地於拍賣程序中,訴外人鑫旺公司即原告主張之其前



手,固主張為地上物所有權人,且有優先承買權,但瑞京有 限公司亦具狀主張表示其才是地上物所有權人,有地上權存 在云云,但均遭查行法院即本院駁回,拍定人丁○○因而獲 發權利移轉證書,嗣再移轉出售予被告,顯見原告雖為目前 名義上登記起造人,但是否有地上物所有權,實有特研酌。 ⒌綜上說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絕無理由,其 進而青求協同辦理建物變更登記,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 回。
三、依兩造之陳述,兩造就原告前揭請求相關事項之不爭執事項 如下:
㈠、原告為新竹縣政府 (87) 建都字第797 號建造執照之起造人 。
㈡、被告為前揭建造執照建物所在基地土地之所有權人。四、兩造爭點:原告就被告所有之前揭土地是否有地上權存在?五、就兩造前開爭點,本院判斷如次:
㈠、「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訂有明文,本件原告 雖主張兩造確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縱認原告主張為事實, 惟在地上權登記前,該地上權尚難發生效力,是以在地上權 登記前,原告主張兩造既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原告就系爭 土地即有地上權,於法自屬無據。
㈡、況原告雖主張依兩造之合意,原告就系爭土地自有地上權, 但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復不能提出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前 揭地設定地上權之時間、地點及關於設定地上權之相關內容 ,僅空言泛稱兩造確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就原告主張兩造 就系爭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乙節,亦難採信。而原告主 張原地主所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即認兩造有設定地 上權之合意,惟原告荓未提出該土地同意書之正本,自難僅 以原告該部分之主張,即認該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有同意設定 地上權之意。
㈢、至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戊○○,以證明原告就該地有合法使 用之權限,惟在原告請求傳喚該證人所提出之兩造協商經過 之備忘錄中亦敘明,該證人有參與整個協商過程,但協商並 無結論,是以該證人縱使到庭亦無法證明兩造確有設定上權 之合意,該證人自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合前開說明,兩造就系爭土地既無設定地上權之合意,如 前開說明,則原告請求確認原告所有如原起訴狀附表一新竹 縣政府 (87) 建都字第797 號建造執照建物納骨塔及其附屬 建物即暫編建號450 號平房佛堂暫編建號451 號接待室及增 建廚房對被告丙○○乙○○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有



地上權存在;被告丙○○乙○○應協同原告向新竹縣新湖 地政事務所辦理上揭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暨協同原告向新 竹縣政府辦理前揭797 地號建號建造執照之建物變更登記, 於法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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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達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