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72號原 告 玄○○原 告 己○○○原 告 甲○○○原 告 申○○原 告 亥○○原 告 黃○○原 告 戌○○ 一巷八弄原 告 地○○(宙○○之承原 告 A○○○(宙○○之原 告 酉○○(宙○○之承原 告 宇○○(宙○○之承原 告 未○○(宙○○之承原 告 天○○(宙○○之承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彭亭燕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O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O號四樓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五0號被 告 B○○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一0 號被 告 巳○○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一號被 告 壬○ 住新竹市○○路○段五0三號被 告 辰○○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五號被 告 戊○○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三號被 告 丙○○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二號被 告 丁○○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六號被 告 寅○○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一二 號被 告 乙○○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九號被 告 D○○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十四 號被 告 丑○○ 住新竹市○○路○段五五七巷二號被 告 C○○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二弄十七 號被 告 卯○○ 住新竹市○○路○段五四三號被 告 癸○○(辛○○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五一三巷二弄十三號被 告 邱有花(午○○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市○○路○段五一三巷三號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 住新竹市○○路二號五樓之一被 告 子○○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四五 二巷六十七號被 告 庚○○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九 十巷十四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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