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三八號
原 告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毓
訴訟代理人 李智正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肆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被告戶籍謄 本,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庭 裁定,命其於二日內補正,或檢附被告現住所戶籍謄本,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有 本院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