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2565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丙○○因告訴人甲○ ○之子林文祥前積欠其賭債計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且 多次催討無著(被告丙○○、乙○○、劉雙喜、林文祥所涉 賭博罪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詎其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98年2 月17日凌晨3 時55分許,夥同被告乙○○及另6 名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至林文祥位在新竹縣竹東鎮○○里○ 鄰○○路290 巷36號住處前,以紅色噴漆在該住處鐵捲門、 大門及裝設屋外之電錶、監視攝影機2 台等處噴漆,並噴寫 「林文祥欠錢還錢欠債」等字樣,致令該鐵捲門、大門及監 視攝影機2 台受噴漆處之外表漆面原具有保護及美化外觀之 附隨效用喪失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其家人。 嗣經甲○○提供自行裝設之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始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丙○○、乙○○2 人均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丙○○、乙○○2 人毀損案件 ,公訴人認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 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丙○○、乙○○2 人 所涉毀損罪部分,業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98年度竹東簡字第194 號 第14頁)可查。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