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О八八號
原 告 永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其所有之小客車一輛靠行原告,並取 得原告牌照號碼N8─七六0號之營業小客車車牌營業,並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 各項稅費、保險費及靠行費。詎被告至今積欠九十年一月至九十年十二月止之靠 行費二萬一千六百元、九十年度牌照稅一千五百三十元、九十年之燃料稅六千六 百九十三元、保險費一萬二千七百元、代繳違規罰鍰一萬四千二百元,以上合計 五萬六千七百二十三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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