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303號
SCDM,98,審易,303,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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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03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
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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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