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026號
PCDV,98,除,1026,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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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林碧蘭即盈通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49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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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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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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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伸松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7年8月5日 │7,07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埔墘│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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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