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林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彭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995,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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