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417號
PCDV,98,訴,2417,200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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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17號
原   告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鋼 筋訂購協議書第五條第16款約定可稽,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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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