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8號
原 告 廣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采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 段207 之6 號,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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