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74號
PCDV,98,訴,2074,200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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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翔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授信往來契約書(下 稱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依系爭契約第16 條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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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