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巍騰律師被 告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首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坤銘 住同上址訴訟代理人 莊函雯律師 陳文禹律師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王千慈 住台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