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ОО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庭蘭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萬四千六百零四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主張:被告原係盛龍堂庭大廈之住戶,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至九十 一年二月止,積欠北屯區○○段九九九建號即門牌台中縣北屯區○○路○段三十 四巷二十八號五樓(九十一年四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