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1號
上 訴 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明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1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
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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