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55號
PCDV,98,訴,1255,2009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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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騏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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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