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甲○○(原名許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 ×7×34 =2,380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95年度及受扶養人許萬進之95年度至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許萬進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㈢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為1,204,223 元,請詳加說明該等債 務發生之原因及借貸資金之使用情形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
㈣請分別詳細說明聲請人及許萬進自95年迄今之「每月」實際 收入之具體數額(包括任職於何單位;月薪、各種津貼、獎 金、政府補助金為多少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本項不得僅 以收入切結書替代,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雇主出具 之在職薪資證明書、薪資袋、薪資轉帳之帳戶等。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雇主連絡電話等), 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又聲請人自何時開始失業無收 入?現今之經濟來源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 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 單據,上開金額勿重覆計算),其中實際負擔許萬進伙食費
之數額為何?並應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葉添丁、許碧雲共同 負擔及其比例各為何?又依法是否尚有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 親屬人數若干?
㈥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已清償期數、最後清償日期。 ㈦請詳細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㈧更生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