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718號
PCDV,98,消債更,718,2009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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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及配偶徐家玗自民國「97年1月迄今 」「每月」之各 項收入(包括薪資、津貼、獎金、佣金...等)實際來源 、數額暨其證明( 本項應完整提出「自97年1月至今完整」 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薪資入帳存摺影本、薪水袋 、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等;如為 打零工或現金支領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薪資明細表,並 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勿省 略、遺漏記載,亦勿以收入切結書替代)。
二、聲請人應具體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每月必要支出 項目之內容與其計算方式及「長期固定支出」之相關證明文 件。
三、聲請人及配偶徐家玗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明細)及健保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支出變動情形,有何不能清 償債務之具體情事?
五、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 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六、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商協議書、無擔保還款計劃書。七、聲請人經營小吃店生意 (享花漾小吃店 ),請提出該小吃店 生意之每月營業額、進貨成本、各項支出、營業淨利等各項 資料之證明文件 ,並提出自「97年1月迄今每月」之營業月



報表;另聲請人應附具證明文件釋明每月營業利潤數額及其 計算方式為何?
八、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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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