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林芷妤
原 告 林哲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廷鴻
訴訟代理人 趙宣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錫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萬4200元【詳見起
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
訴訟代理人趙宣慈未提出委任狀,亦請一併提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