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黃盈華
黃鄭菊花
黃健宗
黃鈺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被告黃泰銘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209,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3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