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09號
TCDV,106,補,1109,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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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黃盈華
      黃鄭菊花
      黃健宗
      黃鈺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被告黃泰銘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7,209,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3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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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