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
債 務 人 陳奇君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應記載最終 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 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53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聲請人陳奇君間更生事件,定98年11月11 日於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一會議室召開債權人會議,經查聲請 人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一號4樓租屋處所,每月租6,500 元。租屋處所為套房、僅聲請人一人居住,因有捷運交通便 利,故選擇該處租屋。聲請人現於台北市信義區百貨公司上 班,通勤均使用捷運,機車則停放於高雄。家族成員計有聲 請人、聲請人父親陳漢城、母親謝雨彤(原名謝芳珠)、胞 弟陳裕弦(現服役中)合計四人。聲請人另有五歲子女一名 ,現由前配偶扶養(96年間離婚)。因公司派遣聲請人至台 北縣板橋市支援,後因人事異動,聲請人遭裁員;其後朋友 介紹,現任職於百貨公司擔任女裝銷售人員。
卷附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財產收入資料顯示,聲請人97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0元、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0元、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給 付總額100,245元(服務單位台北縣三重市鞋將實業有限公 司),平均每月8,353.75元,財產清單查無資料。父親陳漢 城97年度收入總額126元、96年所得總額120元、95年所得總 額110元(給付單位均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財產歸屬清單查有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股票。 母親謝雨彤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6,294元、96年所得總額41 ,703元、95年所得總額0元、財產清單查有長谷生活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
聲請人前向本院提出陳報狀,97年至10月底開始覓得工作,
於高雄新崛江商圈推攤子賣衣服,每月收入20,000元整,該 工作持續至98年1月底,其後至高雄女鞋店薪資每月23,000 元,皆為領取現金。自98年4月底5月初開始任職於台北市信 義區新光三越擔任女裝販售員,現為正職員工,每月收入23 ,000元,月休5日。
聲請更生前兩年財產收入情形及更生方案:96年間因為離婚 關係,聲請人心情欠佳,於家中待業近一年,至96年10月底 因朋友介紹,至新崛江商圈幫忙推攤子賣衣服,每月薪資二 萬元。均為領取現金。該時每月支出略以:手機每月2000元 、提供父母每月5,000元、勞健保3個月6,165元(平均每月2 ,055元)、家中水電每月1,000元至2,000元,生活費(伙食 雜費)3,000元,不足的部分由家人、朋友借錢繳足。其後 上台北時有少許金額家人資助,至今每月收入平均23,000元 ,(債權人會議當日,聲請人提出薪資單供各債權人參考: 每月收入23,000元,薪資結構:包括底薪13,000元、抽成7, 000至8,000元,全勤1,000元、職務加給1,000元、伙食1,20 0元,勞健保係投保於工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每月必要 支出包括房租6,500元、水電1,000元、車資1,500元、生活 費1,000元、手機費用2,000元、勞健保三個月6,165元(平 均每月2,055元)、扶養及高雄家用0元、子女扶養費用0元 ,合計14,055元。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分96期,每月 1 期),每期給付8,1 21元,給付總額779,616元,占債權 總額1,118,852之69.679%,聲請人應按時於每月20日(若 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匯款於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聲 請人負擔。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本院民事庭97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裁定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出具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 薪資明細等在卷可參。為盡最大能力清理債務,於本院98年 11月11日債權人會議時既已將更生方案定為8年,撙節支出 ,提出每月8,121元之清償方案,勉力為之,至少將本金清 償完畢,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更生方案首重債務人自動履行以獲寬免(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參照),期勉債務人努力工作、重建社 會經濟生活;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倘未 依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
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 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起一 年內,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撤銷更生 ,並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再債務人聲請更生後,以損 害債權為目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所列各款行 為之一者,並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74條、第76條、第147條規定參照)。是債務人於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本院認尚無限制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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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 │
│案號: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2號 │
│債務人陳奇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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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繳款日│待認可更生方裁定確定,各債權人、聲請人收受本院確定證明後,該月之20│
│ │日為首期繳款日。(若收受本件確定證明時,已逾該月20日,則以次月20日│
│ │為首期繳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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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及無│ 債權比例 │無擔保及無│更生方案清償八年(共96期,│匯款帳號(或繳│
│優先權債權│ │優先權債權│每月一期),每月清償8121元│款方式) │
│人 │ │額合計1,11│。清償金額779,616元,占債 │ │
│ │ │8,852(新 │權總額1,118,852之69.679% │ │
│ │ │台幣/元) │。 │ │
│ │ ├─────┼──────┬──────┤ │
│ │ │各債權人債│第1-95期(以│第96期(以為│ │
│ │ │權額(新台│還款金額8,12│還款金額8,12│ │
│ │ │幣/元) │1 乘以債權比│1扣除第1-95 │ │
│ │ │ │例,遇有小數│期每期多餘2 │ │
│ │ │ │點均無條件進│元,即以8,12│ │
│ │ │ │位至個位數字│1-190=7,931│ │
│ │ │ │) │為還款金額,│ │
│ │ │ │ │乘以債權比例│ │
│ │ │ │ │,遇有小數點│ │
│ │ │ │ │均無條件進位│ │
│ │ │ │ │至個位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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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商業銀│15.77% │176,449 │1,281 │1,251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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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泰商業銀│24.07% │269,295 │1,955 │1,909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15.81% │176,890 │1,284 │1,254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10.86% │121,474 │882 │862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
│遠東商業銀│11.07% │123,870 │899 │878 │認可更生方案裁│
│行股份有限│ │ │ │ │定確定後,由債│
│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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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13.86% │155,117 │1,126 │1,100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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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華商│5.3% │59,258 │431 │421 │認可更生方案裁│
│業銀行股份│ │ │ │ │定確定後,由債│
│有限公司 │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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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臺灣│3.26% │36,499 │265 │259 │認可更生方案裁│
│)商業銀行│ │ │ │ │定確定後,由債│
│股份有限公│ │ │ │ │權人通知聲請人│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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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00% │1,118,852 │8,123(每期 │7,934(多餘3│ │
│ │ │ │多餘2元於第 │元由聲請人負│ │
│ │ │ │96 期調整) │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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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一、債權人債權比例悉依本院製作之債權表計算,每期金額乘以債權比例,│
│ │ 遇有小數點均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字。 │
│ │二、聲請人應於每月20日按時匯款予各債權人(若遇有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
│ │ ),聲請人於繳款前,請務必與債權銀行再次確認匯款帳號與匯款方式│
│ │ ,以免匯款錯誤。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
│ │ 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
│ │ 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 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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