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債 權 人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忠
債 務 人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鉅霖
人
債 務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雲
債 務 人 陳榮陞(原名陳榮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玖萬貳仟柒
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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