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0968號
PCDV,98,司促,50968,2009112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968號
債 權 人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忠
債 務 人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鉅霖

債 務 人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雲
債 務 人 陳榮陞(原名陳榮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玖萬貳仟柒
  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強生淨水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孚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