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733號
PCDV,98,司促,48733,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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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李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相對人李麗鈴於91年6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 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3
     年2 月2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8,130元正未給付,其中
     68,130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
     ,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2 月27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733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麗鈴  │93年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6813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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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