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李麗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叁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相對人李麗鈴於91年6 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 00000000 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3
年2 月2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8,130元正未給付,其中
68,130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
,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3年2 月27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無。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瑄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73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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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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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麗鈴 │93年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6813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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