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1年度,1264號
TCEM,91,中簡,1264,200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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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除「核與證人黃愛蓮於警、偵訊時之證詞相符」應予補充外,其餘犯 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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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