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692號
PCDM,98,訴,2692,200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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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許諺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二0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九、一八一六九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與其選任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如附表一至附表九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柒枚、偽造署名共壹佰零柒枚、如附表十、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壬○○與甲○○(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另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四年)、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並應於該案判決確 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張耀宇 (現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 一六九號偵查中)、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 成年男子(下稱「小林」)於九十五至九十八年間共同組成 詐騙集團,由戊○○、張耀宇、「小林」負責尋找人頭,並 將人頭之身分證件交付甲○○,再由甲○○負責偽造薪資證 明文件,並持前開偽造之薪資證明文件以人頭之名義向金融 機構申辦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或房屋貸款,待金融機 構核准後,就信用卡之部分再由壬○○負責刷卡套現,甲○ ○負責刷卡消費,而核准額度內所撥款項及所刷金額則由壬 ○○、甲○○、戊○○、張耀宇、「小林」共同朋分花用, 其等所為之犯行如下:
壬○○、甲○○、張耀宇、「小林」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 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 件及印章後交付甲○○,再由甲○○將前開身分證件及印章 交付壬○○壬○○復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以黃宏明之名義 持前開身分證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並以「謝謝您」刷卡機供日後刷卡套現之用, 又在特約商店申請表上盜用黃宏明之印章,表示黃宏明申辦 特約商店之意,而偽造特約商店申請表,再持以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伽釀爵士餐廳 為特約商店,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審核對特約 商店之正確性及黃宏明壬○○則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持後述之信用卡至該刷卡機刷卡套 現共計八十七萬八千七百元。
㈡壬○○、甲○○、張耀宇均明知羅玉朋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羅玉朋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羅玉朋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羅玉朋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羅玉朋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存 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羅玉朋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表 示羅玉朋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 卡額度二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 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止共計刷卡二十 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三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羅玉朋之署名, 表示羅玉朋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貸款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 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羅玉朋,所刷金額則由甲○○、 壬○○、張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黃宏明並未在和翔針織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黃宏明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黃宏明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黃宏明之存摺交易明細、員工在 職證明,表示黃宏明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 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員工在職證明以黃宏明之名義向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 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黃宏明之署名,表示黃宏明申 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萬泰商業銀 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三萬五千 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 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六月二 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共計刷卡三萬七千七百二 十六元,均足以生損害於萬泰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 資力之正確性及黃宏明,所刷金額則由甲○○、壬○○、張



耀宇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 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 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 劉斯聖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 申請書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 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使,使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 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 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九十七年 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三千二百六十元,並在簽帳單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 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 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 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 花用。
壬○○、甲○○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壬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 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 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 淇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 十五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 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 六千一百六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 洪堡淇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 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洪堡淇,所刷金額則由 甲○○、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起訴書漏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 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 聖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 斯聖之勞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之 意,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永豐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 ○、甲○○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共 計刷卡十一萬四千八百零二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 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 損害於永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 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 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㈦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持 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 ○、甲○○自九十六年十月起至九十七年一月止共計刷卡五 萬二千二百零四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 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 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由甲○ ○、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持 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斯 聖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 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 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 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 ○、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止共計刷卡十一萬一千零五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 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 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 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 ,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㈨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權,由壬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劉斯聖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業銀行 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二萬元, 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 ○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間共 計刷卡十萬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 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 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嘉政,所刷金額則由甲○○、壬 ○○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壬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匯豐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匯豐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匯豐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 ○始未得逞。
壬○○、甲○○均明知張嘉政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嘉政之同意或授權,由壬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嘉政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張嘉政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張嘉政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 細、勞工保險卡以張嘉政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嘉政之署名,表示張嘉政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銀行 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 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 張嘉政,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壬○ ○始未得逞。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劉斯聖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劉斯聖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劉斯聖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劉斯聖之勞工保險 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劉斯聖在傑宇興業有 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劉 斯聖之名義向渣打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 上偽簽劉斯聖之署名,表示劉斯聖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 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渣打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九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 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 ○○、甲○○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止共計刷卡十萬四千一百七十五元,均足以生損害 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 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劉斯聖,所刷金額則 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吳德成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吳德成之同 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吳德成之身 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吳德成之 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吳德成在耀 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以吳德成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一萬 五千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 ,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七月九日止共計刷卡五萬零八百二 十九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吳德成之署名,表示吳德成刷卡 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 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吳德成,所刷金額則由甲○○、「 小林」、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均明知洪堡淇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洪堡淇之同意或授權,由壬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洪堡淇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 ○,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洪堡淇之存摺交易明細、勞 工保險卡,表示洪堡淇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 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持前開偽造之存摺交 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洪堡淇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洪堡淇之署名,表示洪堡淇 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聯邦商業 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聯邦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 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 性及洪堡淇,惟經承辦人員查覺有異而並未核准,甲○○、 壬○○始未得逞。
壬○○、甲○○均明知張金寶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 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張金寶之同意或授權,由甲 ○○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張金寶之身分證件後,再以不 詳方式偽造張金寶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表示張金寶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 ,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張金寶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申辦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 張金寶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 額度八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 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共計刷卡七千九百 三百二十七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張金寶之署名,表示張金 寶刷卡消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 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張金寶,所刷金額則由甲○ ○、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 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 示林泊蔚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 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 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 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 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 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共計刷卡九萬九千二百零六元, 並在簽帳單上偽簽林泊蔚之署名,表示林泊蔚刷卡消費之意 ,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 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 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 ○○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辛○○(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另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均明知辛○○並未在傑宇興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辛○○將其身 分證件交付甲○○後,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辛○○之 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表示辛○○在傑宇興業有限公 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持前 開偽造之存摺交易明細、勞工保險卡以辛○○之名義向渣打 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 額度十萬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 套現,而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共計刷卡十



萬八千五百一十三元,均足以生損害於渣打商業銀行對審核 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 管理之正確性,所刷金額則由甲○○、辛○○、壬○○共同 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楊永福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楊永福之同 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楊永福之身 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楊永福之 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楊永福在耀 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以楊永福之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楊永福之署名,表示楊永福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 ,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 ○○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三日 起至同年三月六日止共計刷卡八萬零七百五十四元,均足以 生損害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 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楊永福, 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陳建安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陳建安之同意或授 權,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陳建安之身分證件後 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陳建安之員工薪資 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表示陳建 安在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七 年一月四日持前開偽造之員工薪資條、勞工保險卡、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陳建安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 信用卡,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陳建安之署名,表示陳建 安申辦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遠東商 業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五萬 元,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 甲○○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十 六日起至同年三月九日止共計刷卡四萬七千九百三十元,均 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 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陳建安, 所刷金額則由甲○○、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張耀宇均明知林泊蔚並未在傑宇興業有限 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耀宇以不詳方式取 得林泊蔚之身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 偽造林泊蔚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 示林泊蔚傑宇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 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 繳暨免扣繳憑單以林泊蔚之名義向遠東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八萬元,再由壬 ○○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則負 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七年一月起至同年二月 止共計刷卡十萬一千四百零八元,均足以生損害於遠東商業 銀行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 般勞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林泊蔚,所刷金額則由甲○○、 張耀宇、壬○○共同朋分花用。
壬○○、甲○○、「小林」均明知蘇光園並未在耀鵬國際實 業有限公司工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未經蘇光園之同 意或授權,由「小林」以不詳方式取得不知情之蘇光園之身 分證件後交付甲○○,再由甲○○以不詳方式偽造蘇光園之 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表示蘇光園在耀 鵬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工作,有薪資收入之意,並於九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持前開偽造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以蘇光園之名義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 ,又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申辦 信用卡之意,而偽造信用卡申請書,再持以向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行使,使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信用卡額度十萬元 ,再由壬○○持前開信用卡至謝謝您刷卡機刷卡套現,而甲 ○○則負責刷卡消費,壬○○、甲○○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止共計刷卡八萬九千九百八 十元,並在簽帳單上偽簽蘇光園之署名,表示蘇光園刷卡消 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對審核信用卡持有人資力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對於一般勞 工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蘇光園,所刷金額則由甲○○、小林 、壬○○共同朋分花用。
二、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 和市○○路四五五號七樓之十一,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 壬○○,並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 六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芝鄉○○街一三二號 十樓,為警依法執行搜索而查獲甲○○,並扣得如附表十三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壬○○及其選任辯護人之意 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 白不諱(參見本院卷卷二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 筆錄第二頁、同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第九頁),並有如附表 十二所示之證據清單之人證、書證及物證等證據在卷可參及 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足見被告壬○○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壬○○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查被告壬○○等人偽造「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卡, 因勞工保險局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設立,受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監督,從事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公共事務,而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卡自足以表示係承辦勞工保險業務之 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應屬公文書。核被告 壬○○就上揭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 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壬○○等人偽造印文、署名之 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壬○○等人偽造私 文書、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壬○○雖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行為,惟其主觀上 均係基於一整體獲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罪意思,而 於密接之時、地,以相同模式為之,當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 所為,各侵害相同之法益,因此各個舉動應不過為其犯罪行 為之一部分,皆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各 僅成立單一情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 抑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已足。被告壬○○就上揭犯罪事實



一、㈠至之各犯行,或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張耀 宇、「小林」;或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張耀宇;或 與同案被告甲○○;或與另案被告甲○○、「小林」;或與 同案被告甲○○、辛○○等人各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各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壬○○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等三罪,於情節較重 之犯罪事實中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之,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公訴意旨認上開各罪係數罪併罰關係,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爰審酌被告壬○○正值年輕力壯之年,身體健全,竟不謀 正途賺取所用,好逸惡勞,竟共同以上揭犯罪事實之不法行 徑冒用被害人黃宏明羅玉朋劉斯聖洪堡淇張嘉政吳德成、張金寶、林泊蔚楊永福、陳建安、蘇光園之名義 或偽以辛○○有資力之證明,分別申辦特約商店、房屋貸款 、信用卡,以取得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 ,情節非輕,惟念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積極向其所詐騙 之各銀行洽談和解,至今已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 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此有其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 附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款證明一紙、第一商業銀行 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在卷可參,雖其至今尚未能與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惟此乃因該銀行主管人員不願退讓全部 損失金額所致,非謂被告壬○○並無和解誠意所致,仍足見 被告壬○○犯後深具悔意,態度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手 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壬 ○○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本件中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並積極與被害人渣打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永豐商業 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達 成和解,有上開協議書及匯款單各五紙、繳款證明一紙、第 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一紙附卷可稽,經此次科刑教訓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偽 造私文書等物,因各均已行使交付予各該被害人銀行,已非 被告壬○○等人所有,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該等偽造 私文書上之被告壬○○、同案被告甲○○等人所偽造之印文 共七枚、署名共一百零七枚,仍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



十一所示之物,係被告壬○○或同案被告甲○○所有供本件 犯罪所用、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簽帳 單、申請書等文書,因未扣案,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無 滅失情事,是該等未扣案之簽帳單、申請書等文書及其上所 偽造之印文及署名,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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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翔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