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四號
聲 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鉅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一七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鉅強企業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又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壹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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