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7號
TCDV,106,補,1067,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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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良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騰便當社吳永騰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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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