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三光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良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永騰便當社即吳永騰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4,2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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