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3號
TCDV,106,補,1063,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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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蘇有明
上原告與被告陳旭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75,86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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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