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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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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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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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秉恭 │ │96年4月7日 │ │1,000,000元 │TH NO.556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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