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本件當事人欄列有被告、相對人及第三人等,究係對何人起
訴,請明確記載,並將非本件起訴對象之資料自當事人欄刪
除,以確定審判對象。
三、本件被告列有東鴻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展貿易有限公
司、自來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共3 位執行債權人,但訴之聲明
僅請求撤銷98年度司執字第18887號、第19897號兩執行事件
對特定動產之執行,不相符合,請查明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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