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 告 黃顯揚 黃顯聰 黃顯庭被 告 黃奇北 黃奇權 黃三能 黃奇政 黃清潭 黃進益 黃欽明 黃奇勝 黃清靠 黃清溪 黃奇來 黃宥勝 黃阿平 黃呈圍 黃奇毅 黃呈旭 黃奇振 黃進源 黃振昌 黃結髮 黃溝清 黃春田 黃家榮 黃呈爾 黃呈稿 黃鴻鳴 黃清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37,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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