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0號
TCDV,106,補,106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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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黃顯揚
      黃顯聰
      黃顯庭
被   告 黃奇北
      黃奇權
      黃三能
      黃奇政
      黃清潭
      黃進益
      黃欽明
      黃奇勝
      黃清靠
      黃清溪
      黃奇來
      黃宥勝
      黃阿平
      黃呈圍
      黃奇毅
      黃呈旭
      黃奇振
      黃進源
      黃振昌
      黃結髮
      黃溝清
      黃春田
      黃家榮
      黃呈爾
      黃呈稿
      黃鴻鳴
      黃清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837,32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5,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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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