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9年8月2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9年8月22日起至 124年8月22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之債務)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 於89年8月31日,邀連帶保證人余武程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5年8月31 日,自借款日起前3年內按月平均攤還利息不還本金,後13 年內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7月31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4,399,93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1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13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 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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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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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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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80 │建│00 │00 │02.19 │全部 │因分割增加地│
│ │ │ │ │ │ │ │ │ │ │ │號:8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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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80-1 │建│00 │00 │25.37 │全部 │分割自:80地│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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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彰化縣│溪州鄉 │進樂 │ │81 │建│00 │00 │90.21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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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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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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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 │彰化縣溪州鄉中│彰化縣溪州鄉進│鋼筋混凝土加強│1層:59.23;2層:59.23│ │全部 │ │
│ │ │山路3段388號 │樂段80、81地號│磚造三層樓房 │;3層:59.23;合計:17│ │ │ │
│ │ │ │ │ │7.6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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