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56號
TCDV,106,補,1056,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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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許國陞
      許冠勤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林榮發
      劉彩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系爭497-4地號土地面積為810.0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93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均為73509分之21504
,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440萬7559元(810.04×21504/73509
×2×9300元=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4659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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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