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