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409號
CHDV,98,司促,17409,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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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高雄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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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