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7351號
CHDV,98,司促,17351,200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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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經查,其順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係為甲○○,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載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順隆工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丙○○」抑或為「甲○○」?請
  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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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