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351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經查,其順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係為甲○○,與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載順隆工業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順隆工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丙○○」抑或為「甲○○」?請
查明並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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