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峻銘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峻銘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被告莊峻銘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8年9月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有多位證人仍待詰問。是以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