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50號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
17165號、98年度偵字第2009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486號、98年度營偵字第1353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840
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20
665、2255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庚○○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若將個人之 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所取得之帳戶遂行財 產上犯罪之目的,竟基於縱若取得其所提供之提款卡(含密 碼)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 或轉帳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98年5月14日至同年月20日期間之某日,在臺南縣 新營交流道旁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 分行申設開戶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 行帳戶)及在高雄蘺仔內郵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同時交付予 其前在網路聊天所認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麥克」 之成年男子,供「麥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 2帳戶。嗣「麥克」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 網路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拍賣訊息,佯稱欲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致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 誤而標購上開商品,並依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分別 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帳至如附表所示 之庚○○帳戶內。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均未收到所標購之商 品,才知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乙○○、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蘇澳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永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 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處,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參 見本院98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丁○○ 、辛○○、癸○○、己○○、戊○○、甲○○於警詢,及證 人即被害人子○○、丙○○、乙○○、壬○○於警詢、偵訊 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6月3日合 金新興存字第0980002410號函、98年6月12日合金新興存字 第0980002465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興分行98年7月17 日合金新興字第0980003057號函檢附之被告上開合庫銀行帳 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 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21至24頁、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卷第127至130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65號卷第15至16頁、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553號卷第19至22頁、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86號警卷第18至20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19日儲字第0980049404號函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21日高營字第0982001825 號函檢附之被告上開郵局帳戶開戶及交易明細資料【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8400號卷第9至11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營偵字第1353號警卷第9至11 頁】、子○○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露 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頁資料各1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25至31頁、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卷第109至118頁】、丁○ ○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拍賣訊息網頁資料、丁○○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32至42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卷第59至66頁】、丙 ○○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 頁及得標通知資料、玉山銀行WEB-ATM轉帳交易通知電子郵 件各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65 號卷第85至97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5957號卷第43頁】、辛○○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 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44、45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卷第119至126 頁】、癸○○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頁資料、癸○○之臺中向上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各1份【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957號卷第46至52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卷第68至84 頁 】、乙○○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雅虎 奇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頁資料、國泰世華銀行MY ATM交易 明細表各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1 65號卷第98至10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13486號警卷第11、13至15頁】、壬○○之轉帳交易成功 通知單、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訊息網頁資料【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86號警卷第12、16至17頁
】、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員警工作紀錄簿(其上記載己○○於 98年5月30日前往報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各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092號卷 第29至34頁】、戊○○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竹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 賣訊息網頁資料、戊○○之台新銀行縣府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18400號卷第12至14頁】、甲○○之臺南縣警察局 新營分局鹽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各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營偵字第1353 號警卷第8、14至20頁】。足徵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認定。三、被告庚○○提供上開2帳戶予他人,供他人(即成年之詐欺 正犯)作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使用,雖未參與詐欺取財之行 為,然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為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幫助成年之詐欺 正犯實行詐欺取財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詐 欺取財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上開2 帳 戶予他人,幫助正犯犯10次詐欺取財罪,係以一幫助行為觸 犯10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屬同種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公訴人雖未敘及如附表編號6至 10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7165號、98年度偵字第20092號、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486號、98年 度營偵字第1353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度偵字第1840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度偵字第20665、22553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然檢察官就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公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為刑事訴 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前揭 論罪科刑之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爰審酌被告將其金融帳戶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造成偵查犯 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致使詐欺集 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及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暨其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 備 註 │
│ │ │ │間及匯入帳戶│ │
│ │ │ │及金額 │ │
├──┼────┼──────┼──────┼─────────┤
│ 1 │子○○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子○○係在彰化縣大│
│ │ │於98年5月20 │21時39分許,│村鄉○○路106之11 │
│ │ │日15時39分,│匯入新臺幣 │號住處內,上網購物│
│ │ │在露天拍賣網│7,000元至陳 │遭詐騙轉帳匯款。 │
│ │ │站上,刊登佯│元隆上開合庫│ │
│ │ │稱拍賣三星 │銀行帳戶內。│ │
│ │ │SGH -i908 │ │ │
│ │ │16G全配手機1│ │ │
│ │ │支之不實拍賣│ │ │
│ │ │訊息,致謝明│ │ │
│ │ │輝見該訊息後│ │ │
│ │ │陷於錯誤,而│ │ │
│ │ │於同日21 時8│ │ │
│ │ │分許標購上開│ │ │
│ │ │物品,並匯款│ │ │
│ │ │。 │ │ │
├──┼────┼──────┼──────┼─────────┤
│ 2 │丁○○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1 日│丁○○係在臺北縣新│
│ │ │於98年5月20 │凌晨零時許,│店市○○路106之2號│
│ │ │日21時7分許 │匯入新臺幣 │住處內,上網購物遭│
│ │ │,在雅虎奇摩│6,000元至陳 │詐騙,而自其中國信│
│ │ │拍賣網站上,│元隆上開合庫│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
│ │ │刊登佯稱拍賣│銀行帳戶內。│000000000000號帳戶│
│ │ │Wii主機、Wii│ │轉帳匯款。 │
│ │ │Fit遊戲機及 │ │ │
│ │ │遊戲片38 片 │ │ │
│ │ │之不實拍賣訊│ │ │
│ │ │息,致丁○○│ │ │
│ │ │見該訊息後陷│ │ │
│ │ │於錯誤,而於│ │ │
│ │ │同日23時57分│ │ │
│ │ │許標購上開物│ │ │
│ │ │品,並匯款。│ │ │
├──┼────┼──────┼──────┼─────────┤
│ 3 │丙○○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丙○○係在臺北縣土│
│ │ │於98年5月20 │22時47分許,│城市○○路13巷7號4│
│ │ │日21時12分許│匯入4,100元 │樓住處內,上網購物│
│ │ │,在雅虎奇摩│至庚○○上開│遭詐騙,而以網路轉│
│ │ │拍賣網站上,│合庫銀行帳戶│帳方式,自其玉山銀│
│ │ │刊登佯稱拍賣│內。 │行土城分行帳026696│
│ │ │數位相機1臺 │ │0000000號帳戶匯款 │
│ │ │之不實拍賣訊│ │。 │
│ │ │息,致丙○○│ │ │
│ │ │見該訊息後陷│ │ │
│ │ │於錯誤,而於│ │ │
│ │ │同日22時8分 │ │ │
│ │ │許標購上開物│ │ │
│ │ │品,並匯款。│ │ │
├──┼────┼──────┼──────┼─────────┤
│ 4 │辛○○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1 日│辛○○係在臺北縣某│
│ │ │於98年5月21 │0時14分許, │處上網購物遭詐騙,│
│ │ │日凌晨0時14 │匯入5,000元 │而至臺北縣永和市中│
│ │ │分之前某時,│至庚○○上開│正路51號永豐銀行之│
│ │ │在雅虎奇摩及│合庫銀行帳戶│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露天拍賣網站│內。 │匯款。 │
│ │ │上,刊登佯稱│ │ │
│ │ │拍賣Wii主機 │ │ │
│ │ │、Wii Fit遊 │ │ │
│ │ │戲機及遊戲片│ │ │
│ │ │42 片之不實 │ │ │
│ │ │拍賣訊息,致│ │ │
│ │ │辛○○見該訊│ │ │
│ │ │息後陷於錯誤│ │ │
│ │ │,而於同年5 │ │ │
│ │ │月21 日凌晨0│ │ │
│ │ │時14 分許標 │ │ │
│ │ │購上開物品,│ │ │
│ │ │並匯款。 │ │ │
├──┼────┼──────┼──────┼─────────┤
│ 5 │癸○○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癸○○係在臺中市西│
│ │ │於98年5月20 │22時20分許,│區○○街132號15樓 │
│ │ │日21時21分,│匯入4,000元 │之1號住處內,上網 │
│ │ │在雅虎奇摩拍│至庚○○上開│購物遭詐騙,而至臺│
│ │ │賣網站上,刊│合庫銀行帳戶│中市○○路與東興路│
│ │ │登佯稱拍賣筆│內。 │口附近之自動櫃員機│
│ │ │記型電腦1臺 │ │操作,自其臺中向上│
│ │ │之不實拍賣訊│ │郵局帳號000000000 │
│ │ │息,致癸○○│ │34902號帳戶轉帳匯 │
│ │ │見該訊息後陷│ │款。 │
│ │ │於錯誤,而於│ │ │
│ │ │同日23時6分 │ │ │
│ │ │許標購上開物│ │ │
│ │ │品,並匯款。│ │ │
├──┼────┼──────┼──────┼─────────┤
│ 6 │乙○○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乙○○係在宜蘭縣蘇│
│ │ │於98年5月20 │22時36分許,│澳鎮○○路159巷10 │
│ │ │日22時17分許│匯入12,000元│號住處內,上網購物│
│ │ │,在雅虎奇摩│至庚○○上開│遭詐騙,而以網路轉│
│ │ │賣網站上,刊│合庫銀行帳戶│帳方式,自其國泰世│
│ │ │登佯稱拍賣 │內。 │華銀行帳號00000000│
│ │ │Sony KDL-40v│ │5845號帳戶匯款。 │
│ │ │3100液晶電視│ │ │
│ │ │1 臺之不實拍│ │ │
│ │ │賣訊息,致李│ │ │
│ │ │光倫見該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 │ │
│ │ │而於同日22時│ │ │
│ │ │33 分 許標購│ │ │
│ │ │上開物品,並│ │ │
│ │ │匯款。 │ │ │
├──┼────┼──────┼──────┼─────────┤
│ 7 │壬○○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壬○○係在宜蘭縣蘇│
│ │ │於98年5月20 │23時6分許, │澳鎮某處上網購物遭│
│ │ │日20時48分許│匯入9,000元 │詐騙,而自其合作金│
│ │ │,在雅虎奇摩│至庚○○上開│庫商業銀行帳戶轉帳│
│ │ │拍賣網站上,│合庫銀行帳戶│匯款。 │
│ │ │刊登佯稱拍賣│內。 │ │
│ │ │iPhone 3G │ │ │
│ │ │16GB 98%新手│ │ │
│ │ │機1支之不實 │ │ │
│ │ │拍賣訊息,致│ │ │
│ │ │壬○○見該該│ │ │
│ │ │訊息後陷於錯│ │ │
│ │ │誤,而於同日│ │ │
│ │ │22 時30 分至│ │ │
│ │ │58 分 許標購│ │ │
│ │ │上開物品,並│ │ │
│ │ │匯款。 │ │ │
├──┼────┼──────┼──────┼─────────┤
│ 8 │己○○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己○○係在臺北市大│
│ │ │於98年5月20 │16時許,匯入│安區○○○路○段1號│
│ │ │日凌晨1時10 │4,500元至陳 │臺灣大學內,上網購│
│ │ │分許之前某時│元隆上開郵局│物遭詐騙,而至台大│
│ │ │,在網際網路│帳戶帳戶內。│郵局轉帳匯款。 │
│ │ │拍賣網站上,│ │ │
│ │ │刊登佯稱拍賣│ │ │
│ │ │白金牌鋼筆1 │ │ │
│ │ │支之不實拍賣│ │ │
│ │ │訊息,致洪北│ │ │
│ │ │濤見該訊息後│ │ │
│ │ │陷於錯誤,而│ │ │
│ │ │於同年5 月20│ │ │
│ │ │日凌晨1時10 │ │ │
│ │ │分許標購上開│ │ │
│ │ │物品,並匯款│ │ │
│ │ │。 │ │ │
├──┼────┼──────┼──────┼─────────┤
│ 9 │戊○○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戊○○係在桃園縣蘆│
│ │ │於98年5月20 │17時50分標購│竹鄉○○○街24號7 │
│ │ │日17時46分許│後到同日19時│樓住處內,上網購物│
│ │ │,在雅虎奇摩│24分之前某時│遭詐騙,而以網路轉│
│ │ │拍賣網站上,│,匯入3,900 │帳方式,自其台新銀│
│ │ │刊登佯稱拍賣│元至庚○○上│行縣府分行帳號075 │
│ │ │SONY T77數位│開郵局帳戶內│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相機(含清潔│。 │匯款。 │
│ │ │組、4G記憶卡│ │ │
│ │ │、腳架、連接│ │ │
│ │ │線)之不實拍│ │ │
│ │ │賣訊息,致林│ │ │
│ │ │逸鈞見該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 │ │
│ │ │而於同日17時│ │ │
│ │ │50分許標購上│ │ │
│ │ │開物品,並匯│ │ │
│ │ │款。 │ │ │
├──┼────┼──────┼──────┼─────────┤
│ 10 │甲○○ │詐欺集團成員│98年5月20 日│甲○○係在臺南縣白│
│ │ │於98年5月20 │16時49分許,│河鎮○○路663號上 │
│ │ │日16時22分許│匯入5,200元 │網購物遭詐騙,而至│
│ │ │之前某時,在│至庚○○上開│臺南縣白河鎮○○路│
│ │ │雅虎奇摩拍賣│郵局帳戶內。│與康樂路口統一超商│
│ │ │網站上,刊登│ │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
│ │ │佯稱拍賣手機│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匯│
│ │ │1支之不實拍 │ │款。 │
│ │ │賣訊息,致王│ │ │
│ │ │奕超見該訊息│ │ │
│ │ │後陷於錯誤,│ │ │
│ │ │而於同年5月 │ │ │
│ │ │20 日16時22 │ │ │
│ │ │分許標購上開│ │ │
│ │ │物品,並匯款│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