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2191號
CHDM,97,易,2191,2009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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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041
、7008、909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6年6 、7 月間某日起,經由網路認識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順」之成年男子,明知「阿順」及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雅」之成年女子均為犯罪集團成 員,竟因缺錢花用,而加入「阿順」、「小雅」及其餘成年 人所組成成員不詳之犯罪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推由上開犯罪集團成員之一人或數人於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施 用詐術或以虛構之事實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或心 生畏懼而依其指示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物或利益(起 訴書認乙○○、丙○○、丁○○被害部分,已由本院另行諭 知免訴判決確定)。再由「阿順」以撥打電話及寄發行動電 話簡訊方式,指示甲○○前往臺北縣汐止、五股或三重市之 空軍一號車站等指定地點,領取內裝有提款卡等物之包裹, 甲○○復依據「阿順」告知之密碼,前往自動提款機測試提 款卡,確認提款卡可供使用後,將測試結果告知「阿順」, 待被害人遭受詐騙將款項匯入該等帳戶後,甲○○即依指示 領取款項,於扣除每月約新臺幣(下同)3 、4 萬元之報酬 後,將所餘金錢匯入「阿順」指定之帳戶內。嗣於97年2 月 25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路與興隆路交 叉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 有供與「阿順」聯絡前開事宜之行動電話2 支,始悉上情。三、案經亥○○等人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 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 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 表四所示被害人之證述均相符,並有如附表四所示之各項證 據資料在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案之行動電話2 只、提款卡 9 張為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 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 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 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9 號解釋 著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阿順」、「小雅」等人係犯罪集 團成員乙節已有認識,為圖賺取不法利得,仍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分擔領取提款卡、測試提款卡及提領款項等工作,顯見 渠等均有共同詐欺取財、得利或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甚明。次按,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 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 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 ,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 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 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 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 度臺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三編號四、五所 示之犯行,被害人均係因恐自己或親人遭受不利,以致心生 畏懼,故而聽從上開犯罪集團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揆諸上開 判決意旨,自應論以恐嚇取財罪。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 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 告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推由一人或數人,在時間密接之狀 態下,先後撥打電話接續向同一被害人詐騙或恐嚇財物,客 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一刑法之詐欺取 財或恐嚇取財罪。復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 ,以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又被害人確因而陷入錯誤而為財 物交付者始屬之,若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 陷入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1 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施用之詐術,倘客觀上已足使一 般人陷於錯誤,僅該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者,被告仍應論以 詐欺未遂罪方是;本件附表一編號一之犯行,詐欺集團係佯 稱可經由提款機作身分確認,要求被害人至自動櫃員機進行 身分辨識乙節,詳附表一編號一所載,已足使一般民眾陷於 錯誤,而有依其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之可能,雖被害人僅匯款 1 元,其目的乃用以追索帳戶,以供查緝犯罪,然此部份自 仍成立詐欺未遂罪,併予敘明。另按,刑法第339 條第1 、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 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 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 年 度臺 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犯 行,被告所屬之犯罪集團均係騙取被害人網路電話儲值卡之 電話密碼,該犯罪集團取得上開密碼後,即得逕予輸入密碼 撥打網路電話使用,此部分核屬取得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四、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一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 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二所為,各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三所為,各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表三編號四所 為,各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 ;就附表三編號五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 取財罪。又原刑法第55條後段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 之行為犯他罪名」之牽連犯規定修正刪除後,現已無牽連犯 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然參照該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謂 「至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 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 數罪併罰」等語,可知修法前原本符合牽連犯之數行為,於 修法後概念上亦可能以目的性解釋為一行為;本件被告所為 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得利與恐嚇取財之犯行,其實行犯 罪之時點,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 致,且被害人同一,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 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 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就附表二所為,均為想像競合犯 ,各應從一重論以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被告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順」、「小雅」之人及其餘成員不詳 之犯罪集團間,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附表三編號一、四所示之 犯行,被告及「阿順」、「小雅」者及其他不詳成員之犯罪 集團雖已著手於各該犯罪行為之實行,除附表一編號一之被 害人雖有交付財物,然非出於陷於錯誤所為,仍應論以未遂 ,已如前述,其餘被害人均未交付任何財物,其等犯罪尚屬 未遂階段,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 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工作 賺錢,竟徒以負責領取提款卡、測試提款卡及提領款項等工 作,即得因此獲取不法利益,其犯罪動機及目的實非良善, 並斟酌被告因此所獲取之報酬高達20餘萬元,業據被告供陳 無訛,倘以實務上常見車手之報酬約介於百分之一至五之間 換算,其所領取之贓款可能即高達400 餘萬至2 千餘萬元間 ,足認犯罪所生之損害鉅大,且迄今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惟斟酌被告除本件參與犯罪集團之犯行外,別無其他犯罪 前科,且參與該犯罪集團所犯部分之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於97年5 月30日,以97年度易字第256 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上易字 第20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已於98年8 月10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等情,均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按,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 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且被告犯後尚知 坦承犯行,不無悔悟之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行動電話2 支,業經判決 沒收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爰不予以重複宣告沒收;至扣案 之提款卡、門號卡,並非違禁物,亦非被告所有之物,其餘 扣案物品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件各次犯行有關,核與刑法 第38條各款沒收之要件尚有未合,均不予以諭知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罪│主文 │
│號│ │ │名 │ │
├─┼───┼──────────────┼──────┼────────┤
│一│C○○│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間某日撥打│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電話給C○○,佯稱只要以提款│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卡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遂罪 │ │
│ │ │行援交,要求其以提款卡進行作│ │ │
│ │ │業。C○○依其指示操作中途發│ │ │
│ │ │現對方為詐騙集團,以其所有土│ │ │
│ │ │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之帳戶│ │ │
│ │ │匯款1 元至指定帳戶內。 │ │ │
├─┼───┼──────────────┼──────┼────────┤
│二│乙辛○│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間某日撥打│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電話給乙辛○,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乙辛○未予理會亦未匯款。 │遂罪 │ │
├─┼───┼──────────────┼──────┼────────┤
│三│甲宇○│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7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宇○,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甲宇○認為對方為詐騙集│ │ │
│ │ │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四│張簡明│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46 條│甲○○共同犯恐嚇│
│ │祺 │c29983」於96年7 月7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丁○○,佯稱欲與其援交│項恐嚇取財未│期徒刑伍月。 │
│ │ │並恫稱如不給予紅包將給其好看│遂罪 │ │
│ │ │、要他死及對其家人不利等等,│ │ │
│ │ │致其心生畏懼,後甲丁○○即時│ │ │
│ │ │察覺異常而沒有匯出款項。 │ │ │
├─┼───┼──────────────┼──────┼────────┤
│五│黃○○│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46 條│甲○○共同犯恐嚇│
│ │ │c29983」於96年7 月16日撥打電│第1 項恐嚇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給黃○○,恫稱如不依其指示│財罪 │刑柒月。 │
│ │ │匯款則要到其家中放火,致其心│ │ │
│ │ │生畏懼依指示於同日至高雄市民│ │ │
│ │ │族路中國信託存款機以現金3000│ │ │
│ │ │元存入指定帳戶內。 │ │ │
├─┼───┼──────────────┼──────┼────────┤
│六│J○○│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28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J○○,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J○○認為對方為詐騙集│ │ │
│ │ │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七│甲p○│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28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p○,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p○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八│甲N○│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30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N○,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甲N○認為對方為詐騙集│ │ │
│ │ │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九│戌○○│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30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戌○○,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戌○○認為對方為詐騙集│ │ │
│ │ │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十│甲m○│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 │ │c29983」於96年7 月31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m○,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m○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十│甲I○│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一│ │c29983」於96年8 月1 日撥打2 │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通電話給甲I○,分別佯稱為高│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雄市偵查隊及欲與其交友,黃兆│遂罪 │ │
│ │ │弘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未│ │ │
│ │ │繼續與其對話。 │ │ │
├─┼───┼──────────────┼──────┼────────┤
│十│甲酉○│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二│ │c29983」於96年8 月1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酉○,佯稱欲與交友,陳│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思文認為對方為詐騙集團,未繼│遂罪 │ │
│ │ │續與其對話。 │ │ │
├─┼───┼──────────────┼──────┼────────┤
│十│庚○○│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三│ │c29983」於96年8 月4 日撥打電│第1 項詐欺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給庚○○,佯稱只要以提款卡│財罪 │刑伍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 │ │
│ │ │援交,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以│ │ │
│ │ │現金2000元存入指定帳戶內。 │ │ │
├─┼───┼──────────────┼──────┼────────┤
│十│甲戌○│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四│ │c29983」於96年8 月4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戌○,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戌○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十│S○○│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五│ │c29983」於96年8 月5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S○○,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S○○未予理會亦未繼續│ │ │
│ │ │與其對話。 │ │ │
├─┼───┼──────────────┼──────┼────────┤
│十│甲y○│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六│ │c29983」於96年8 月8 日撥打電│第1 項詐欺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給甲y○,佯稱只要以提款卡│財罪 │刑伍月。 │
│ │ │輸入確認身份即能進行援交,致│ │ │
│ │ │其陷於錯誤,於同日至台中縣豐│ │ │
│ │ │原市○○路423 號第一銀行以現│ │ │
│ │ │金18000 元存入指定之第一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內、於96│ │ │
│ │ │年8 月10日至台中縣豐原市向陽│ │ │
│ │ │路139 號台北富邦銀匯款15000 │ │ │
│ │ │元至指定帳戶內,及於96年8 月│ │ │
│ │ │26日至台中市○○路飛狗巴士車│ │ │
│ │ │站郵寄其所有中華郵政帳號0141│ │ │
│ │ │0000000000之提款卡、密碼予對│ │ │
│ │ │方。 │ │ │
├─┼───┼──────────────┼──────┼────────┤
│十│K○○│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七│ │c29983」於96年8 月9 日(起訴│第2 項詐欺得│得利罪,處有期徒│
│ │ │書載為8 月29日)撥打電話給李│利罪 │刑伍月。 │
│ │ │祖明,佯稱欲與其援交,致其陷│ │ │
│ │ │於錯誤,購買SKYPE 網路電話儲│ │ │
│ │ │值卡面額1000元2 張,並將儲值│ │ │
│ │ │密碼告知對方使用。 │ │ │
├─┼───┼──────────────┼──────┼────────┤
│十│甲g○│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八│ │c29983」於96年8 月24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g○,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甲g○發現對方可能為詐│ │ │
│ │ │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十│甲F○│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九│ │c29983」於97年8 月24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F○,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F○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二│L○○│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十│ │c29983」於96年8 月25至97年9 │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月13日間撥打多通電話給L○○│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分別佯稱欲與其援交或為其友│遂罪 │ │
│ │ │人,L○○認為對方為詐騙集團│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二│甲己○│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一│ │c29983」於96年8 月25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己○,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甲己○發現對方可能為詐│ │ │
│ │ │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
│二│丑○○│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二│ │c29983」於96年8 月26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丑○○,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丑○○認為對方為詐騙集團,未│遂罪 │ │
│ │ │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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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b○│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三│ │c29983」於96年8 月27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b○,佯稱其申請需提供│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年籍資料,甲b○發現對方可能│遂罪 │ │
│ │ │為詐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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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四│ │c29983」於96年8 月28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E○○,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E○○發現對方可能為詐│ │ │




│ │ │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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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五│ │c29983」於96年8 月28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a○○,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a○○認為對方為詐騙集團,未│遂罪 │ │
│ │ │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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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庚○│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六│ │c29983」於96年8 月28日撥打電│第2 項詐欺得│得利罪,處有期徒│
│ │ │話給乙庚○,佯稱欲與其援交,│利罪 │刑伍月。 │
│ │ │致其陷於錯誤,購買SKYP E網路│ │ │
│ │ │電話儲值卡面額2500元2 張,並│ │ │
│ │ │將儲值密碼告知對方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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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p○○│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七│ │c29983」於96年8 月29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p○○,佯稱欲與其交友並│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要以提款卡輸入查詢其身份,孫│遂罪 │ │
│ │ │嘉玲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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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卯○○│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八│ │c29983」於96年8 月29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卯○○,佯稱欲與其交友,│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卯○○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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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M○│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九│ │c29983」於96年8 月31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M○,佯稱欲與其交友,│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M○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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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d○│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十│ │c29983」於96年9 月間某日撥打│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電話給甲d○,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d○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遂罪 │ │
│ │ │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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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c○│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一│ │c29983」於96年9 月1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c○,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進行│遂罪 │ │
│ │ │援交,致其陷於錯誤,但因其帳│ │ │
│ │ │戶無存款而無款項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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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壬○│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二│ │c29983」於96年9 月1 日至9月5│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日撥打電話給甲壬○,分別佯稱│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網路交友或援交女子,甲壬○認│遂罪 │ │
│ │ │為對方為詐騙集團,未繼續與其│ │ │
│ │ │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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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E○│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三│ │c29983」於96年9 月2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E○,佯稱欲與其援交,│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E○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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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四│ │c29983」於96年9 月2 日(起訴│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書載為96年9 月3 日)撥打電話│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給子○○,佯稱欲與其援交,王│遂罪 │ │
│ │ │濱海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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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壬○○│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五│ │c29983」於96年9 月2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壬○○,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進行援│遂罪 │ │
│ │ │交,壬○○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 │ │
│ │ │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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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X○○│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六│ │c29983」於96年9 月2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X○○,佯稱欲與其交友,│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X○○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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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申○│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七│ │c29983」於96年9 月3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申○,佯稱欲與其交友,│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甲申○認為對方為詐騙集團,未│遂罪 │ │
│ │ │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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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46 條│甲○○共同犯恐嚇│
│八│ │c29983於96年9 月5 日撥打電話│第1 項恐嚇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給申○○,恫稱如不依其指示則│財罪 │刑柒月。 │
│ │ │要小心點,致其心生畏懼依指示│ │ │
│ │ │於96年9 月間某日至桃園縣中壢│ │ │
│ │ │空軍一號車站郵寄其所有永豐商│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提│ │ │
│ │ │款卡、密碼予對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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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F○○│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46 條│甲○○共同犯恐嚇│
│九│ │c29983」於96年9 月20日撥打電│第1 項恐嚇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給F○○,恫稱如不依其指示│財罪 │刑柒月。 │
│ │ │,該人知其身分資料,將對其家│ │ │
│ │ │人不利,致其心生畏懼依指示於│ │ │
│ │ │同日以其所有兆豐銀行帳號2081│ │ │
│ │ │0000000 匯款13015 元至指定之│ │ │
│ │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 帳│ │ │
│ │ │戶內、於同日以其所有第一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 匯款29983 元│ │ │
│ │ │至指定帳戶內,及於同日至高雄│ │ │
│ │ │市○○路空軍一號車站郵寄其所│ │ │
│ │ │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及│ │ │
│ │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之提│ │ │
│ │ │款卡、密碼予對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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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酉○○│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46 條│甲○○共同犯恐嚇│
│十│ │c29983」於96年9 月5 日撥打電│第1 項恐嚇取│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話給酉○○,恫稱如不依其指示│財罪 │刑拾月。 │
│ │ │將找上他對其不利,致其心生畏│ │ │
│ │ │懼依指示於同日以現金114000元│ │ │
│ │ │存入至指定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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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z○│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一│ │c29983」於96年9 月7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甲z○,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交友│遂罪 │ │
│ │ │見面,甲z○發現對方可能為詐│ │ │
│ │ │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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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辰○○│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二│ │c29983」於96年9 月8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辰○○,佯稱只要以提款卡│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輸入查詢身份不是警察即能交友│遂罪 │ │
│ │ │見面,辰○○發現對方可能為詐│ │ │
│ │ │騙集團,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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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i○○│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三│ │c29983」於96年9 月8 日撥打電│第3 項、第1 │取財未遂罪,處有│
│ │ │話給i○○,佯稱欲與其交友,│項詐欺取財未│期徒刑叁月。 │
│ │ │i○○發現對方可能為詐騙集團│遂罪 │ │
│ │ │,未繼續與其對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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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T○○│詐騙集團成員以SKYPE 帳號「 │刑法第339 條│甲○○共同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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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