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5號
PTDV,98,重訴,35,200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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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于昌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叁拾叁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9,338,48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後,原告雖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338,482 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惟改按機動利率計算利息,並將違約金起算日延 後1 日,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8年7 月1 日由李正義變更為甲 ○○,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於法 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于昌實業有限公司於97年 6月16日邀同被告 丁○○乙○○戊○○庚○○己○○擔任連帶保證人 ,約定就被告于昌實業有限公司對伊銀行所負債務以1,200 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于昌實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被告于昌實業有限公司並於同日與伊銀行簽訂授信約定書( 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對伊銀行所負一切債務,於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償還日起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 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嗣後被告于昌實業有



限公司於如附表編號1 至8 備考欄所示借款期間始日,向伊 銀行借用各該備考欄所載之金額(編號1 、3 部分嗣後各延 展6 個月),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各按伊銀 行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計算(各筆借款加碼利率如 附表編號1 至8 利息欄所載),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月之 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例如貸放日為97年6 月19日,其 後即以每年9 、12、3 、6 月之19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 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又於97年3 月20日向 伊銀行借用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5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97年3 月20日起至102 年3 月20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0日 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百分 之3.07計算,嗣後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加 碼幅度不變。詎被告于昌實業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9 所示 之借款,自98年1 月20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該公司對伊 銀行所負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債務全部均視為到期,則伊 銀行自得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尚未清償之之本金共9,338, 482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 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週轉性支出 專用)、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增 補契約、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新台幣放款利率資料及定儲 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338,48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備 考│
├──┼──────┼──────────┼────────┼────┤
│ 1 │ 50萬元 │自98年2 月19日起至清│自98年3 月20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50萬元,│
│ │ │分之4.468 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原借款期│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間97年6 │
│ │ │90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10,超過6 個月部│月19日至│
│ │ │百分之2.443 機動調整│分按左列利率百分│97年12月│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之20計算之違約金│19日,嗣│
│ │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 │後延展至│
│ │ │動調整日)。 │ │98年6 月│
│ │ │ │ │19日。 │
├──┼──────┼──────────┼────────┼────┤
│ 2 │ 100萬元 │自97年12月30日起至清│自98年1 月31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100 萬元│
│ │ │分之4.403計算之利息 │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間97年7 │
│ │ │90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10,超過6 個月部│月30日至│
│ │ │百分之1.772 機動調整│分按左列利率百分│98年1 月│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之20計算之違約金│30日。 │
│ │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 │ │
│ │ │動調整日)。 │ │ │
├──┼──────┼──────────┼────────┼────┤
│ 3 │ 50萬元 │自98年2 月19日起至清│自98年3 月20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50萬元,│
│ │ │分之4.468 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原借款期│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間97年6 │
│ │ │90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10,超過6 個月部│月19日至│
│ │ │百分之2.443 機動調整│分按左列利率百分│97年12月│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之20計算之違約金│19日,嗣│
│ │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 │後延展至│
│ │ │動調整日)。 │ │98年6 月│
│ │ │ │ │19日。 │
├──┼──────┼──────────┼────────┼────┤
│ 4 │ 100萬元 │自97年12月30日起至清│自98年1 月31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100 萬元│
│ │ │分之4.403計算之利息 │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間97年7 │




│ │ │90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10,超過6 個月部│月30日至│
│ │ │百分之1.772 機動調整│分按左列利率百分│98年1 月│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之20計算之違約金│30日。 │
│ │ │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 │ │
│ │ │動調整日)。 │ │ │
├──┼──────┼──────────┼────────┼────┤
│ 5 │ 30萬元 │自98年2 月23日起至清│自98年3 月24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30萬元,│
│ │ │分之3.416 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間│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97年10月│
│ │ │90 天 期均價利率加週│10,超過6 個月部│23日至98│
│ │ │年百分之1.865 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年4 月23│
│ │ │整,並以貸放日後每滿│之20計算之違約金│日。 │
│ │ │3個 月之相對日為利率│。 │ │
│ │ │變動調整日)。 │ │ │
├──┼──────┼──────────┼────────┼────┤
│ 6 │ 30萬元 │自98年3 月7 日起至清│自98年4 月8 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30萬元,│
│ │ │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間│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90│按左列利率百分之│97年11月│
│ │ │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百│10 , 超過6 個月│7 日至98│
│ │ │分之1.922 機動調整,│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5 月7 │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分之20計算之違約│日。 │
│ │ │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金。 │ │
│ │ │調整日)。 │ │ │
├──┼──────┼──────────┼────────┼────┤
│ 7 │ 70萬元 │自98年2 月23日起至清│自98年3 月24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70萬元,│
│ │ │分之3.416 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間│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按左列利率百分之│97年10月│
│ │ │90 天 期均價利率加週│10,超過6 個月部│23日至98│
│ │ │年百分之1.865 機動調│分按左列利率百分│年4 月23│
│ │ │整,並以貸放日後每滿│之20計算之違約金│日。 │
│ │ │3個 月之相對日為利率│。 │ │
│ │ │變動調整日)。 │ │ │
├──┼──────┼──────────┼────────┼────┤
│ 8 │ 70萬元 │自98年3 月7 日起至清│自98年4 月8 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70萬元,│
│ │ │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間│
│ │ │利率按原告貨幣市場90│按左列利率百分之│97年11月│




│ │ │天期均價利率加週年百│10 , 超過6 個月│7 日至98│
│ │ │分之1.922 機動調整,│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年5 月7 │
│ │ │並以貸放日後每滿3 個│分之20計算之違約│日。 │
│ │ │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金。 │ │
│ │ │調整日)。 │ │ │
├──┼──────┼──────────┼────────┼────┤
│ 9 │4,338,482元 │自97年12月20日起至清│自98年1 月21日起│借款金額│
│ │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500 萬元│
│ │ │分之5.81計算之利息(│有6 個月以內部分│,借款期│
│ │ │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按左列利率百分之│間97年3 │
│ │ │數加週年百分之3.07機│10,超過6 個月部│月20日至│
│ │ │動調整)。 │分按左列利率百分│102 年3 │
│ │ │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月2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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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于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